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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2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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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为圆满完成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或委托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区、县(市)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部署、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人自核自缴进行审核、评估和检查。
  三、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2007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基础表)、企业财务报表、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2006年12月份或者第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及申报,应在2007年1月15日之前完成。
  四、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和培训
  纳税人应按所属各区、县(市)地税机关的通知要求,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地税机关免费发放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材料》。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可以通过12366声讯服务系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咨询汇算清缴税收政策和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新申报表,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报表项目多,逻辑关系复杂,填报难度较大。为了统一口径,按照省局的要求,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培训,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也可以自行举办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培训班,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确保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质量。
  五、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委托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对汇缴清缴申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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