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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计[200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05-3-17
实施时间: 2005-3-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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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津政令第81号)的规定以及津政纪[2004]3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经与市残联研究,现就地税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的标准和期限
  1、代征的范围。凡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除外,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每年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代征金额的核定。各地税分局根据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金额,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其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送主管地税分局免征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职工人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掌握的情况,通知主管地税分局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代征的期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征收。
  二、代征的管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将统一编制软件,在“津税系统”中增加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功能,各征收部门在征收各项税款时,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代征。
  三、税收票证的使用和入库各地税分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预算科目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市级”,收款国库为各地税分局对应的支库,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入库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分别为5cm和2.5cm,边宽0.1cm),由缴款单位向开户银行缴纳。各支库在收到该缴款书时,按照规定的级次和科目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各地税分局计会部门以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回执联”为依据进行销号,按规定与国库对账,并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注入库所属时期和累计代征收入。将逾期应缴而未缴纳单位的名单转交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催缴。
  四、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市局将联合市残联向社会登报公告,各地税分局也要与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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