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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5]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7
实施时间: 2005-1-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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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集贸市场年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
  大型、中型和小型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市场;年纳税10--50万元(含10万元)的为中型市场;年纳税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市场。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各地税分局要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掌握市场纳税人的经营额和平均利润率等情况,为准确核定纳税人的纳税定额提供依据。
  二、各地税分局要掌握集贸市场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收取的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情况,以及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加强对重点市场业户的管理。
  三、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必须使用“津税系统”设定的统一版本,并根据实际代征情况,对代征税种、代征依据、代征票据等项目进行限定。同时,签定代征协议前,要将协议书草样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汇总代征意见并反馈各地税分局;正式《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签定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代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需要续签的要逐年签定。
  四、各地税分局对未达到起征点和享受免税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其按月报送“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申报计税表”,并随时掌握其经营额和经营主体的变化情况,对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和经营主体等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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