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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2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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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地方税务分局管理所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税源规模和行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划分管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税收管理员,实行专人、分片或分行业管理。
  (二)重点税源户与一般税源户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局和分局确定的重点税源户,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的要求,实行专人逐户管理;对一般税源户实行按片或行业管理。
  第四条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数据库的作用,做到案头管理与下户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税收管理员要提高服务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税源管理户的税源监控、日常检查和纳税服务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税务登记管理。及时了解和实地核查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提出处理意见;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负责管理范围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核查工作。
  (二)纳税申报管理。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务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进行催报催缴;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提出初审意见。
  (三)税源监控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限定、非正常户认定、减免税申请、纳税定额的确定或调整等涉税事项提出初审意见;依据征管数据及下户核查掌握的动态信息,分析税源变化的原因和趋势,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发票管理。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格的初审认定;监控纳税人发票的领购、开具、保存及缴销情况;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数据与申报纳税数据进行比对,对违规开具发票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欠税管理。调查核实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对滞欠税款进行催缴,经催缴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
  (六)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充分运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进行税务约谈或纳税辅导,提出处理意见。
  (七)推行税控装置。负责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税收宣传及咨询辅导。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及纳税咨询辅导。
  (九)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坚持依法办税方针,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下户安排,经管理所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处理各项税务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规程操作,使用规范的税务文书。
  第八条 建立重大税源变化报告制度。税收管理员对经实地调查核实的动态信息及变化情况,应做好工作记录,对影响税源较大的,要及时撰写税源分析报告提交管理所负责人,税源分析报告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变化情况及原因、对税源影响的结果分析,管理员的意见等主要内容。对需要更正的信息经所在管理所转交相应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保持电子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真实性的,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退税、税前扣除,申请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征收方式等涉税事项,经实地调查核实后,应将处理意见报管理所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应向管理所或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
  (一)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以及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或有关资料的;
  (二)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经催缴期满仍不改正或查无下落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开具、使用、保管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五)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六)未按规定补缴欠税的;
  (七)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八)纳税人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通过管理所书面移交稽查部门。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纠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拒不依法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领取、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或开具、使用假发票等行为,涉嫌偷税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涉嫌偷税的;
  (五)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纳税人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的监督考核范围。对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出现税收流失及税务违法案件,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与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农业区县的综合税务所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可比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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