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4]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月。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对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不变,仍按照现行的单车定额标准征税。
  三、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分局要加强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人应当进行一次核查,据实核定其经营收入,凡经营收入高于起征点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 浙地税函[2010] 2010/2/25
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7/1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 2010/10/1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执行时间 黔地税函[2003] 2003/10/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 陕地税发[2000] 2001/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 晋地税税一发[2 2004/7/1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气象科技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有 赣地税函[2005] 2005/10/1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3] 0001/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函 深地税发[2006] 2006/5/3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税收问题的 青国税发[2003] 200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