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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省邮政局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3]1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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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邮政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请求予以税前扣除的函》(黑邮字[2003]1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129号)精神,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支付给在哈邮政单位200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3年的时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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