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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贸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02]6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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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项目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2.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或征收的一切收费集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3.对符合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能取消的尽可能予以取消,能降低收费标准的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费标准。
  4.对一些明显带有社会化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及时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
  5.对农民应当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过清理审核,予以保留。
  (二)按照上述原则,对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提出以下清理整顿意见:
  1.取消省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4项:
  (l)乡镇企业管理费。
  (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3)农村教育集资。
  (4)农村教育费附加。
  2.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所有收费集资项目。对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项目,各地仍然在征收或巧立名目变相征收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主要有26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3)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农机管理费。
  (6)乡镇船舶管理费。
  (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2)人口普查费。
  (13)征兵费。
  (14)民兵训练费。
  (l5)乡镇食堂管理费。
  (16)计划生育管理费。
  (17)计划外生育管理费。
  (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l9)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费。
  (20)农村改水集资。
  (21)农村改厕集资。
  (22)农村鼠防集资。
  (23)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
  (24)农村光缆集资。
  (25)农村有线电视集资。
  (26)农村办电集资。
  3.取消省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5项:
  (l)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在农村收取部分。
  (2)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3)出省种子农业技术改进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合格证》工本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暂缓征收2项。对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征收前,我省继续暂缓征收。
  5.降低收费标准4项:
  (l)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下调到每证10元。
  (2)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套20元下调到每套15元。
  (3)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一律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4)对农机驾驶员培训费中的大中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1080元降到每人380元;小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450元降到每人160元。
  6.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
  (1)乡镇法律服务费。
  (2)水利工程水费。
  (3)家畜配种及精氮收费。
  (4)天气预报接收机使用租金。
  (5)畜禽诊疗费。
  (6)气象有偿服务费。
  7.农村电影收费列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农村电影收费具体办法:一是省政府授权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农村电影收费标准;二是坚持农民文化消费“自主、自愿”和“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向观看电影人员收取;三是可列人村级“一事一议”内容,由村民议定事项;四是严禁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向非受益人平均摊派。
  8.经过清理整顿,我省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从事部分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收取的管理性收费,如农机监理费、渔业船舶登记费等;二是资源性收费,如草原管理费等;三是证照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费等;四是医疗、教育和接受某种特定服务需交纳的费用,如中小学校收费、土壤测试费等。上述收费按照“涉及谁、谁缴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清理力度,规范部门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专门面向农民和涉及农民的收费集资项目进行彻底清理整顿。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出台专门面向农民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要无条件地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立即按照规定把收费标准降下来,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修改相关文件;对已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资金仍然要纳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依法纳税。省物价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要责成财政、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村用电、涉农培训等收费及价格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清理和纠正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各地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有关收费集资项目取消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原来经省以上批准通过收费渠道解决部门经费开支,而其相关政府职能确有必要存在的,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级政府要将这部分经费开支纳人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列人村级“一事一议”,由村民议定有关事项。
  今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规定。凡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涉及农民负担而确实需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整涉农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按规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重要的涉农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和伤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电话资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和日常监督机制。同时,要继续加强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各种违价、乱涨价、价格垄断和伤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四、大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为切实增加涉及农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透明度,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凡是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必须建立和实行公示制度,及时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公开价格目录和各项收费的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内容。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不断规范和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合理、合法。
  五、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摆上日程,并将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并在各地全面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价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92号令)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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