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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3]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7
实施时间: 2003-9-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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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农业特产税停征后,对直接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从事农业特产品购销的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经营农业特产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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