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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5]8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8
实施时间: 2005-5-18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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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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