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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6]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8
实施时间: 2006-4-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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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按照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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