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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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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此件后,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各设区市地税局从2006年11月15日起至年底前,每月13日和28日分别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告实施准备情况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月13日和28日分别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送本辖区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有关数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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