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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10]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4
实施时间: 2010-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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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亦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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