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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医药[2004]48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24
实施时间: 2004-1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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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卫生局、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及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价率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2005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流通差价率暂按下表执行:
  中标价格:
  流通差价率:
  10元及以下40%
  10.01~20元30%
  20.01~50元25%
  50.01~80元22%
  80.01元及以上17%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袋等。医疗机构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式计算后,销售价格的尾零取舍,10元及以下,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四、2005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自行核定,新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价工[2000]678号)、《关于天津市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264号)、《关于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332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421号)文件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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