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17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1
实施时间: 2008-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榕地税发〔2008〕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于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发展C网用户过程中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是一种折扣性质的企业市场促销行为。用户在取得手机时需预存约定话费,同时需签订协议约定在网时长、月最低消费额、预存的话费分月解冻、违约离网预存话费失效等条款,取得手机和预存话费的约定使用是紧密关联不能分割的。在这个营销过程中个人用户因预存话费而取得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预存话 皖地税函[2001] 20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