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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8
实施时间: 2004-10-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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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要求,现对我市部分行业发票的领购手续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征的[1990]34号)第二条规定,“凡需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要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到所属税务分局办理购领手续”的规定,现修定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广告经营户,根据营业执照注明的广告业经营范围,凭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8]33号)第三条关于货贷企业领购“货贷发票”时,主管地税分局须查验天津市外经贸委制发的《天津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准购卡》的规定,现修订为,纳税人营业执照注明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项目的,凭税务登记证和“货代协会”制发的《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备案单》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地税征[2000]9号)第三条“各地税分局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专用发票领购卡’”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2004]4号)第二条,现修定为,对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他工程作业和家居装修为主营业务,且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己办理税务登记、帐簿设置健全、独立核算、依法按期申报纳税,但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注明的建筑安装项目,申请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五、以上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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