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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4]1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0
实施时间: 2004-10-1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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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每季度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名称、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核算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人数及所占比例、生产和装配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其他有关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并及时退回已预缴的税款。
  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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