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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4]5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7
实施时间: 2004-9-7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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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规定附齐有关资料后,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撤并、变更的有关文件和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或变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相关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通知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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