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9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9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关于“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税机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5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工作的紧急通 2012/6/2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2012/7/3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2] 2002/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和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 2000/9/2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冀地税发[2003] 200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支持 桂财税[2011]37 2011/5/2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1月申报期减免税校验规则变化 2017/1/1
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1/5/2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减免税普查具体实施方 沈国税函[2004] 2004/10/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陕国税发[2009] 200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