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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设备安装及其他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普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4]25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30
实施时间: 2004-11-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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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来闽进行承包工程作业、设备安装及其他提供劳务的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省局以闽地税发[2004]64号转发各地)精神,省局于2004年8-10月份对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在闽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设备安装及其他提供劳务有关税务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从全省普查情况看,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在闽提供承包工程作业、设备安装及其他劳务的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有428户,其中:承包工程、设备安装和工程设计70户;其他提供劳务358户,共缴纳营业税3424.36万元,个人所得税189.49万元,应征营业税7.6万元;416户纳入管征,12户未纳入管征。已纳入管征的主要是通过对发票和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来掌握,一是由于劳务接受方必须取得发票入账,二是由于境内劳务接受方大多数要通过售付汇的方式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进行结算,而境内劳务接受方在将款项汇往境外时须取得税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售付汇税务凭证。
  从各设区市情况看,福州402户,其中承包工程7户、设备安装14户、工程设计37户,其他提供劳务344户,均纳入管征,总计入库税款3187.35万元。其中:2002年94户(承包工程5户、设备安装2户,设计工程9户,其他提供劳务78户,共入库营业税502.77万元,个人所得税0.66万元),2003年162户(承包工程1户,设备安装6户,设计工程7户,其他提供劳务148户,共入库营业税1257.96万元,个人所得税73.84万元),2004年1-6月146户(承包工程1户,设备安装6户,设计工程7户,其他提供劳务132户,共入库营业税1253.64万元,个人所得税98.48万元)。厦门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共有16户,均为承包工程及设备安装,其中纳入管征的有9户(含1户注销户、1户非正常户),未纳入管征的临时来华劳务7户,共入库营业税406.195万元,个人所得税16.511万元,总计422.706万元。泉州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共有9户,均为设备安装和技术服务,已纳入管征的4户,尚未纳入管征的5户,入库营业税3.79万元,应征营业税1.96万元,总计5.75万元。南平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共有1户,为提供设备安装和技术服务,未纳入管征,应征营业税5.64万元。其他设区市局上报材料称,没有发现提供应税劳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总局对来华提供应税劳务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登记制度,我省地税部门与外经贸厅、外资局、海关、外汇局、国税等部门缺乏联系和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依靠代扣代缴企业主动申报或申请开具发票和售付汇税务凭证来掌握其劳务动态。
  (二)设备安装工程申报比例偏低。如福州市全市属于设备安装的户数2003年和2004年都只有6户,相对于管征的2000多户工业企业,比例较低,还有待进一步摸清情况。
  (三)多数企业购进的设备是由提供设备的外国企业包安装,其设备的安装费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含在设备价款中。如果企业在事先了解税法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少缴税款或避免承担税款扣缴义务的目的,在签定合同时就可能有意对设备安装费用不单独计价,或是在大合同之外另外签定了小合同(如补充协议,计价表等),对安装价款单独计价,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大合同,使税务机关得不到详细准确的合同资料,对企业的设备安装情况无法进一步掌握。
  (四)外国企业的工程和设备安装费如果是以其它款项的名义往来并通过其它企业转移支付的话,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
  (五)承包工程、设备安装主要涉及营业税,但如果境外企业派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工程的施工或辅导安装等工作,停留183天以上,并且收入或报酬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或者境外企业的工程在中国根据税法规定构成常设机构或场所,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基层管征单位往往忽略其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
  (六)售付汇凭证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普查中发现,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付汇手续过程中往往只凭国、地税部门的一家提供的凭证就给予办理,造成了付汇单位逃避了应向国税或地税部门申报缴纳部分税款,特别是一些工业企业对缴纳营业税的意识往往比较薄弱。
  (七)许多基层税务人员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涉及的税收政策还很不熟悉,对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的概念还很模糊,对于应该征哪些税、如何进行管理也不甚了解,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征免情况。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实行源头控管。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外资局、海关、外管局、工商和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取得企业进口及设备引进的有关信息,实现税源监控。目前厦门市已经建立了国地税间的协作制度,以传递单的形式实现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提供劳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自8月份建立该项制度以来,国税部门已向地税部门传递了四条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信息,涉及补缴营业税14814元、地方附加148.14元;地税部门同时也向国税部门传递了一条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信息。这一经验值得各设区市局借鉴,同时还要注意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
  (二)强化对企业的管理。基层管征单位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下企业了解情况,特别是对有基建项目和进口设备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管理人员要发挥主动性,对一些新建、技改项目和重点性的、出口比较大、生产规模扩大、设备主要依靠进口的企业尤其予以关注,应责令进口设备企业提供完整合同资料,了解其有无发生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劳务,在必要时要查看其固定资产账目,了解其是否增加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形成和来源。应要求进口设备企业及时报告提供设备同时提供安装的外国企业情况,核实其收入结算情况和计价方式等,争取提高其申报率。
  (三)在加强营业税管征的同时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基层管征单位要密切注意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的工期、人员等有关情况,认真判定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来华提供的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判定其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状况,以免漏征税款,同时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地税部门要密切与外汇管理、国税部门的联系,加强沟通,以便了解企业对外付汇的情况,确保企业一定要在提供国、地税双方开具的税务凭证的情况下才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五)提高基层管征人员的国际税务管理水平。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应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可定期举办业务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外国企业税收控管的意识,增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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