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4]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及市政府对《关于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津地税流[2004]9号)的批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2年9月30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纳税人及我市出租汽车公司中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出租汽车司机(含从业人员),凡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按下列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及购车发票(以上证件纳税人名称必须一致)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分局审批后,下发《减免税通知书》。纳税人持通知书到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减免税事项。
  (二)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出租汽车司机,由公司集中上述人员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准运证原件和复印件,统一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主管分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程序审批,并由公司统一到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减免税事项。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司机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四、凡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将运营车辆转卖过户的,自客运管理部门变更出租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之日起,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购买者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照规定重新审批。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中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出租司机应享受的减免税款,由所在公司负责将减免税款分别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本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 渝地税发[2006] 2006/7/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大地税发[2006] 2006/3/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 津地税征[2003] 2003/1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客运出 津地税征[2000] 2000/8/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鄂地税发[2003] 2003/9/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苏国税发[2006] 2006/3/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 京地税再[2003] 2003/10/1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 内财社[2003]19 2003/3/1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 2006/5/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