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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法[2004]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7-14
实施时间: 2004-7-14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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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天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市财税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3项,其中,财口12项、税口2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市政府的决定,对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二、财口取消的12项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管理不脱节。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同时,要研究加强审批项目取消的后续监管工作。
  对税口取消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后续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节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
  1、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税部门的项目目录(略)
  2、天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局的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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