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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办[2003]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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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省局以闽地税办[2003]3号转发各地)精神,经研究,定于6-7月份对驻闽的各类代表机构有关情况开展一次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国办发[1981]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或授权省和计划单列市有关委、厅、局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闽设立的各类代表机构。还包括:
  1.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代表机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国外开设的企业在闽设立的代表机构;
  3.外国企业在闽设立的常驻代表。
  以上代表机构,无论是已纳入征管的还是尚未纳入征管的,均为本次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内容
  (一)户数情况。包括:
  1.已纳入征管的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户数,尚未纳入征管的代表机构户数;
  2.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含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的代表机构户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机构户数。
  (二)征税和免税或不征税的情况。包括:
  1.免税的代表机构情况;
  2.不征税的代表机构情况;
  3.征税的代表机构情况(包括征税方法)。
  (三)申报纳税的情况
  1.属于征税的代表机构,有应税业务活动且有应税收入的,2002年和2003年1-6月的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的情况。
  2.属于征税的代表机构,有应税业务活动且无应税收入的,2002年和2003年1-6月的申报情况。
  三、其他事项与要求
  (一)全省普查统计截止日期统一为2003年6月30日。普查工作完成日期:县级局7月16日,设区市局(含省局直征分局,下同)7月25日,省局7月31日。
  (二)各级局完成普查工作的同时,形成普查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填具附件所列报表。各设区市局汇总后,将总结报告连同报表于7月25日一并报送省局(国际税务筹备处)。省局汇总全省情况后通报各设区市局。其中:
  总结报告及普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内部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普查情况表仅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即可。
  (三)全省对驻闽各类代表机构的普查工作是地税机构组建以来的第一次,各地务必认真对待,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切实做好本次普查工作。普查中发现尚未纳入征管的代表机构,应当即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判定,纳入征管范围。
  附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普查情况汇总表(略)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普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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