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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办[2002]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9-30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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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省局已以闽地税政一[2002]1号转发),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加强和规范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与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制定下达了9份文件(发文的标题、文号和日期,详见附件一)。各地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主管职能部门务必认真组织学习,理清脉络和思路,综合理解和掌握文件的精神实质与操作程序,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
  二、有关问题具体明确为: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主管职能部门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2]107号文的规定和我省地税的现有机构职能情况,我省地税负责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等税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主管职能部门”暂定为:主管税务机关,为省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主管职能部门,省局为直征分局,福州、漳州为市局外税分局,其他市局为税政管理一科。厦门由市局具体明确。
  (二)关于“外国公司”的问题。国税函[2002]107号文中所称“外国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独资的船舶运输公司。
  (三)关于判定外国公司的国别及其居民身份的凭据问题。以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或主管航运机关开具的专用证明文件为准。
  (四)关于“居民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性的问题。 国税发[2002]107号文中所称“居民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性,应当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与我国有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互免海运企业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地区)的居民;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没有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
  (五)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印制使用的问题。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六)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份数和有效期的问题。《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保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移送主管征税地税机关一份。《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第三栏不需填写;第四栏第五项“本证明表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改为“居民身份证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七)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办结时限问题。企业报送有关税收资料齐全后,各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八)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问题。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和要求,我省地税报送备案定为:省局直征分局和各设区市局在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次日(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应将所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中的外国公司名称、国籍、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限、扣缴义务人名称、免税证明表开具日期、(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按照附件二的表式,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全省地税的广域网络系统报送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等备组)备案;邮件地址:1310@,省局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
  1、有关加强和规范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与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问题的文件目录。
  2、报送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有关资料情况表(式样)。
  附件一:
  有关加强和规范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与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问题的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380号,1990年4月17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1996]87号,1996年10月24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729号,1996年12月23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1998年4月17日);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2000年5月19日);
  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4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2002年2月20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2002年5月8日);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2002年8月15日)。
  附件二为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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