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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外[2004]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1
实施时间: 2004-4-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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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对外籍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下同)征管现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国税发[2004]27号文件精神。此次清理欠税工作,要以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去做。
  同时要结合征管现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
  二、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在办税服务厅纳税公告栏张贴宣传资料、召开专题会议、邮寄信函等渠道,将文件精神宣传到位。使所有在我市任职、履约、受雇的外籍人员了解文件精神,鼓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清理欠税。
  三、各分局要安排熟悉涉外税收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受理申报的及时、准确,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补交欠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申报补交欠税的整个工作过程要有完整的记录,要将补交欠税的书面说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加征滞纳金等资料整理成卷,归档保管。
  五、清理欠税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市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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