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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4]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3
实施时间: 2004-3-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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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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