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1
实施时间: 2004-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4]59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3倍为47118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4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穗地税发[2005] 2005/7/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 晋地税所发[200 2000/6/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12] 2012/4/1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4] 2004/7/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临时经营在税务机关代 宁地税发[2008] 2008/9/1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 吉人社字[2010] 2010/6/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1/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 成地税发[2005] 2005/7/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浙地税函[2004] 2004/11/3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 甘地税函[2009] 20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