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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1
实施时间: 2004-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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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4]59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3倍为47118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4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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