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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发票及购买使用假发票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2]14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失效时间: 2008-4-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2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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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从重处以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而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开展发票查假、打假活动。对群众举报的发票违法案件,要及时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必须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2
实施时间: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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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zhengxiaoyan   2011年7月6日
了解处罚标准的通知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查处制售购买和使用假发票违法 冀地税函[2003] 2003/6/3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 粤公通字[2010] 20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