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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23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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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我省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摊销年限。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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