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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9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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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的审核权限
  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以户(借款人和担保人或被投资企业)为单位,每户呆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申报审核程序
  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呈报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按规定的监管级次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
  三、金融企业申报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报送相应材料
  (一)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提交法院宣告破产、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有关死亡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提交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书面证明,保险人赔偿证明及赔付款用以清偿贷款情况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提交司法部门裁定借款人触犯法律的规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终结执行证明。
  (七)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提交抵债资产接受、定价证明和上述l至6项相关证明。
  (八)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八)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l至7项的相关证明。
  (九)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提交公安、法院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一)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十三)项,提交国务院专案批准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
  四、对实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由各成员企业扣除呆账的,省级成员企业向下级成员企业分解的呆账准备金指标,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确认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及时地逐级上报审核确认。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审核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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