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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网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24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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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关于申请我公司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比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执行的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标准执行。执行单位如下:黑龙江省通信公司机关财务、黑龙江省通信技术支援中心、黑龙江省通信服务网支援中心、黑龙江省数据通信局、黑龙江省电话号簿公司、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公用电话分公司、黑龙江省邮电报社、黑龙江省通信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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