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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2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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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对全省出口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在2002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在2002年办理的200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二、免抵退税企业的清算规定
  (一)单证齐全的清算。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的部分,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由有出口退税审核或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和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单证不齐全的清算。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的部分,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6),由有出口退税审核或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和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已备案的清算。对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对已备案、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有出口退税审核或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和部门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3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主管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清算重点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八)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九)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R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四、清算要求
  (一)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清算工作进行评比和通报。
  (二)确保数据准确。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免)税额。是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市、地局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省局将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上报时间。这次清算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8)或《生产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免、抵、退”税清算表》(附表9),及时上报到市地局有出口退税审核或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或部门;各市地局经过逻辑分析、汇总后,务必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上报省局。第二阶段,各地在清算期内,要认真组织清算工作,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局应于2003年4月10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表2至5)及清算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同时,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宜东家俱装饰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油集团总公司、哈尔滨三益乐器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大庆公司、牡丹江进出口公司、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凯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园宝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还要单独按附表2的格式统计上报。
  (四)报送方式。清算报表及报告同时用纸质和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放到省局广域网CENTRE/TS/2002清算目录中。电子表格由省局统一制作,放在省局广域网上。
  (五)清算工作由有出口退税审核或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和部门负责。
  其他未尽事项,请各地结合实际,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和现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清算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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