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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财教函[200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5-9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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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69号)悉。鉴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都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符合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比照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给予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对今后新出台的教育费附加征免政策,“地方教育附加”可比照执行。
修正:
2003年5月15日  闽地税政三〔2003〕3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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