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5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8
实施时间: 2002-1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新阶段
  各地国税局要按照日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高对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晨难厌战情绪,在巩固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安排部署,抓紧抓好,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新阶段。
  二、做好迎接省际交叉检查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11月中旬,将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省际交叉检查,请各地国税局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建立集贸市场税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推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加强集贸市场税收日常的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建立集贸市场税收工作联系点制度。各地国税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监控市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局确定10个集贸市场为省局直接联系的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向省局报送有关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数据(四个报表),及时反馈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和信息。
  四、注意抓好统计报表和总结工作
  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于今年12月份起,继续按月上报统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 黑国税发[2002] 2002/3/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 京国税发[2006] 2006/7/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 闽国税发[2004] 2004/12/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国税稽[2002] 2002/11/1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 黑地税发[2005] 2005/2/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 渝国税函[2001] 2001/1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国税发[2005] 2005/3/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 皖国税发[2004] 2004/12/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稽[2002] 2002/4/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 199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