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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6]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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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使新的政策深入人心,营造地税征收社保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宣传要坚持正面引导,突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附件:
  1.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五年至十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既体现在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速度上,也体现在政治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上,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上。社会保障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要努力把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目前,公有制单位职工已经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这种状况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社会成员的收入较低,缺乏生活保障,如一些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过去曾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一些下岗职工就业后,收入较低,应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帮助他们参保缴费。解决好这些人的问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时间长,未富先老。目前全国离退人员已达5000万人,预计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抓紧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省级统筹基金积累还不大;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等等。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逐步予以补发。二是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六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大全国社保基金。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七是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八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九是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十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一些原已参保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和灵活就业后,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费,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没有得到落实或者受到影响。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可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保以及参保缴费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多数省份都出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但具体办法不一致,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也从16%到21%不等。在这种选择性过大的政策下,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很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也有一些地方费率较低,一方面形成了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又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按照《决定》,改革后城镇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不承担历史债务,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总体上低8个百分点。其次,考虑到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情况,国家出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照顾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另外,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上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入较低人员的困难,增加了新的参保缴费办法的可操作性。
  四、为什么要逐步完善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决定》规定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为了使《决定》的这一规定与我省现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平稳衔接,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明确,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结合我省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前省级统筹范围(不含厦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不抵于此基数的60%起步(即2006年其缴费基数统一为月80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争取在三年内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因此,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一般不存在降低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六、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是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积累的资金筹措模式,也就是说,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
  四是经过试点的检验。国务院在试点过程中,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当期发放给予适当补助的情况下,已经做实了个人账户。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这些都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征缴收入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做好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先看“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再说“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最后看“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九、为什么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计发办法只是计算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而参保人员退休后一般还要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2001年劳动保障部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因此,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保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
修正: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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