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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定向收购大豆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2]20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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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七谷河、双鸭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研究落实宋法棠省长在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办公时确定事项的通知》及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现对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定向收购大豆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和受托定向收购大豆的企业,应按照收储计划(见附件1)签订相关合同,并报受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受托粮食购销企业在大豆化验、过磅等数据录入电脑,售粮入持据到财务结算时,开具电脑版《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其第四联:入库、验收核算联转给黑龙江正大实来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其他联次由受托粮食购销企业使用、保管,并不再计算进销项税额。
  三、定向收购计划完成后,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和受托粮食购销企业按实际收购业务发生情况调整收储计划,省国税局按照各受托粮食购销企业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定的代收代储大豆计划完成情况表数量(表式见附件2)和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取得发票记载数量下达调整计划。
  正大集团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定向收购大豆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比照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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