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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残联教就[2009]5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3-12
实施时间: 2009-3-12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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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闽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8]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征缴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二条中“用人单位”暂不包括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非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单位可向征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中“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及“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均为实际月份的平均数。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在职职工总数。
  三、《暂行办法》第四条中“残保金实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缴纳”是指当年征收上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2009年为政策衔接期,年度统一填写征收年度,以后年度依此类推。2009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2010年申报2009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是指审核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统一确定为“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而未办理的,应按照税务登记办理缴纳残保金登记(由征收机关通知在4月20日前登记办理结束)。南昌铁路局所辖本省辖区内各单位的残保金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征收。
  四、《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仅适用于有安置残疾职工和申请困难减免的用人单位。
  第二款第一项中“收支报表”是指有记载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报表。“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负责征收残保金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款第二项中“到注册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是指县级(含)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时间为每年3—4月份。“劳动合同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申报残疾职工还应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用人单位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另行下发)办理申报缴纳手续”是指审核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所有已申报残疾职工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包括自算零缴费的用人单位)都应到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或网上申报。
  第二款第三项中“核定”权限,包括对账证不健全和申报明显不足的用人单位,由县级(含)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残保金。
  五、《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同级残联、财政部门”是指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所属级次对应的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六、《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限期”统一确定为每年6月30日之前。
  七、各部门相互配合、考评检查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税[2015]4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12-1
实施时间: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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