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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5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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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新《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新《实施细则》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总结我国多年来税收征收管理的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并确保实施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的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必将带来治税思想和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各级国税机关的广大于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新《实施细则》。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学习新《实施细则》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实。省局将举办新《实施细则》培训班,各地也要逐级搞好培训,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新《实施细则》,使人人都能熟练掌握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准确运用新《实施细则》,使新《实施细则》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宣传新《实施细则》。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情况和税收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措施,以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新《实施细则》。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采取培训辅导、知识竞赛、印发宣传画册、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等生动活泼的方式方法,广泛利用各种帮闻媒体和场所(如办税服务大厅、税法公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进行宣传,使广大国税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地要把宣传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在工作中,
  一是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基层国税干部和广大纳税人方面,要有针对性地为他们答疑解难、提供帮助;
  二是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创新宣传模式,了解基层国税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期望,增强宣传的实效;
  三是在宣传中,要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坚持为纳税人提供无偿的服务,严格禁止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或引导纳税人参加社会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具体贯彻实施的法规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地国税机关要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一次清理,抓紧对税收征管程序的环节、步骤、手续、时限、权限、文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对新《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这些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一些因时机不成熟没有修改或不具体、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切不可随意理解,擅自行事。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注重执法程序的意识,对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检查以往的行政行为及其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汇报和协调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理解和支持国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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