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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外[2004]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2-11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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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领会好政策文件和市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分步抓好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把汇缴作为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并与运用审计规程和开展反避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设置专人专岗,注意发现并解决问题,把汇缴工作做深做细。为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二、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确保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顺利实施。要积极搞好内外部的学习培训和政策宣传,首先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尤其要抓好新申报表填报审核方法和要求的培训;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培训辅导面要达到100%,提高企业年度申报质量。确保汇缴数据的准确性。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缴税款的,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率要达到100%。
  三、要突出重点,加强审核
  一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核。在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要对企业享受的减低税率征税和定期减免税情况进行复核,分户分项设置减免税台帐,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对已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全面统计(统计表样附后)。
  二是亏损企业亏损情况的审核。针对我市企业亏损面较高的现状,各单位要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2003年度由盈转亏企业的经营及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统计表样附后),认真做好亏损原因的分析,并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彻底纠正对亏损企业放松管理的错误做法。
  三是企业售付汇情况的审核。目前,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日渐增加且名目繁多,为此,各单位要对参加汇缴企业2003年度售付汇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统计表样附后),以进一步了解企业售付汇动向,加强管理,完善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四、要加强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截止今年6月30日,对未收到所负责征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书面证明的,各单位可对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按预算级次征收入库。从2004年起,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要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五、要做好汇缴的分析和总结工作。在保证汇缴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有关经济指标增减变化原因认真加以分析,研究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发现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汇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务必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送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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