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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水利工程水费专用]》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9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7-19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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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水管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精神,水管单位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启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水利工程水费专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8月1日起,全省各水管单位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一律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水利工程水费专用)》(以下简称“水利水费发票”)。“水利水费发票”的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设计,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见票样),并由其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统一印制。原黑龙江省非经营性统一收费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二、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28号)规定,“水利水费发票”工本费为每本6.50元。
  三、各水管单位务必于7月25日前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领购簿》,并按要求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水利水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五、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将辖区内水管单位“水利水费发票”需求计划于7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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