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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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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在我省区域内的,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省级机构提供所属成员企业名单于2002年5月底前掘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需调整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由其省级机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二、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股权发生变化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对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汁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由其所在的市、地国家税务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公行(分公司)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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