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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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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该通知第六条所述有关规定的执行时间标准,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即:申请退(免)税的企业是依据开出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记帐并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则执行时间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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