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业财务制度 >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9-30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8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实际发生的、与经营相关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需填写《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修理费原始发票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经主管国税部门确认后,方可列支。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费进成本数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税局确认。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5%,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8%。亏损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不得税前列支奖金。上述奖金不计人计税工资总额。
  城市商业银行以支行为纳税人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奖金。
  凡具备在所得税前列支奖金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因特殊情况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省国税局批准。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 民办发[1993]2号 1993/2/1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财 津财社[2003]25 2003/5/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 京国税[2000]15 2000/1/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城市商业银行、城 京国税发[2002] 2002/7/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 渝国税发[2000] 2000/1/24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建项目前期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 2007/1/1
关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补充通知 教高司函[2008] 2008/2/2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 内国税所字[200 2000/5/1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间有关财务管理若干 京财合[1988]21 19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