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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9-30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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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实际发生的、与经营相关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需填写《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修理费原始发票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经主管国税部门确认后,方可列支。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费进成本数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税局确认。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5%,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8%。亏损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不得税前列支奖金。上述奖金不计人计税工资总额。
  城市商业银行以支行为纳税人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奖金。
  凡具备在所得税前列支奖金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因特殊情况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省国税局批准。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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