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明传[200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7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省对 云政办发[2004] 2004/4/15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沪地税地[2003] 2003/6/19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发改价格[2003] 2003/4/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 晋地税农发[200 2003/12/1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 晋财法[2001]46 2001/9/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 深地税发[2004] 2004/1/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 甘财税[2002]15 2002/5/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 晋财税字[2000] 2000/7/17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 琼财税[2003]67 2003/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 新政办发[2004] 20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