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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4]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12-2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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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个人负担,保障老工人的基本医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未参保老工人享受基本医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00元。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由80%提高为95%。
  三、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将老工人的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由80%提高为95%。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人,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企业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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