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办[2003]45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2-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2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选定的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配制辅助器具的标准。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并提供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凭经办机构开具的结算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给付。
  第七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 京人社工发[201 2011/7/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 鲁人社发[2013] 2013/5/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职 京人社工发[201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