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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3-12-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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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审核无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普通发票的,经审核无误,可继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6%办理退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规定中“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普通发票的……办理退税”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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