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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12-8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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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算范围
  (一)企业范围:包括外(工)贸企业,保税区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采取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方式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执行特殊退税政策的企业等。
  (二)上述出口企业2003年度报关出口货物已申请办理的退(免)税和将申请办理的退(免)税,以及以前年度结转2003年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含2002年度清算期办理及清算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均在本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之内。
  二、清算时间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清算期结束后,有关退税机关(包括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下放试点单位东丽区、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同)一律不再受理所属企业提出的2003年及以前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三、清算有关内容说明
  (一)国税函[2003]1303号)第三条讲明了“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的含义。为便于统一管理,出口企业须将2003年12月31日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按照对应的出口发票,登记2003年度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凡企业对2003年度各月报关出口货物尚未登记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的,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补齐。
  (二)国税函[2003]1303号第四条所述内容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报关出口货物在暂未收齐已按规定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含暂未核对上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但已收齐其他全部已按规定备案退(免)税单证(含已核对上对应的全部电子信息)的情况下,可在3月31日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正式申报上述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有关退税机关不再受理所属企业提出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有关退税机关必须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三)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所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办法按以下时间要求操作:
  1、2004年1月10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报关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的全部出口货物以及在12月20日以前未通过预申报的2003年7-9月出口货物和虽然在12月20日以前通过预申报但在12月25日以前没有将有关退税资料报送有关退税机关的,一律合并在一起作为清算期出口货物退(免)税,按照现行申报程序和手续向有关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手续,本次合并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所属期统一定为在12月25日前最后一次成功申报免抵退税全部资料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表上打印所属期的次月。例如,若出口企业在12月25日以前,仅完成了所属期为6月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则转入清算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所属期为200307;若出口企业在12月25日前,完成了所属期定为200307的7-9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则转入清算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所属期定为200308;若出口企业在12月25日前,完成了所属期定为200309的7-9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则转入清算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所属期定为200310.转入清算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应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留抵税额等数据为对应申报退(免)税期间的实际发生额。
  上述预申报通过后,有关生产企业必须按现行电子化申报程序规定在当日完成有关电子信息不齐打标志工作(特别注意:对信息核对不符的,不再等待进一步的查询和调查结果,也一律在对应的单证不齐栏目打标志,但不要在信息不齐栏目打标志),并立即向主管征税机关报送有关退(免)税申请表和资料(凡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符且已在单证不齐栏目打标志的,其对应的有关单证应留在生产企业手中,暂时不要向主管征、退税机关申报,待以后合并到清算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中一并申报)。
  企业在对本次转入清算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正式申报时,必须要在资料袋右上角位置显著标注“清算”两字。
  与此同时,有关生产企业须注意在申报本次转入清算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必须对出口退(免)税单证未收齐(包括信息没有或核对不上)的业务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确保在2004年1月10前,将2003年报关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的全部出口货物,以及在12月20日以前未通过预申报的2003年7-9月出口货物和虽然在12月20日以前通过预申报但在12月25日以前没有将有关退税资料报送有关退税机关的2003年报关出口货物,全部向有关退税机关进行申报,谨防遗漏。另外,要确保在有关栏目标注的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标识准确无误,没有混淆。
  主管征税机关必须在接收当日完成有关审核工作并签注审核意见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必须于1月15日前尽快向有关退税机关办理正式申报上述出口货物“免、抵、退”手续。
  2、2004年1月10日以前,生产企业须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含信息不齐或核对不符,其中包含出口收汇核销单不齐及其信息不齐或核对不符情况)部分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7),并报主管征税机关。要注意,本次备案的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和信息不齐的有关情况,应与以前正常月份和清算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遗留下的单证不齐及信息不齐情况一致。不一致的,企业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在能够保证于1月10日前调整完转入清算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情况下,经有关退税机关批准方可备案。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备案,对应的出口货物不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3、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且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仍按照2002年清算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处理方法,将免抵退税总额按免抵税额予以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如下:2004年3月31日以前,各生产企业必须将已备案的单证收齐的出口业务录入下发的清算程序(该程序将另行下发),制作上报盘上报有关主管退税机关,相应的单证装订顺序要与电子录入顺序一致。所属期定为200313.对于到3月31日以前,出口收汇核销单仍未收齐(包括有远期结汇证明)的业务,企业申报退(免)税资料时,应与其它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分开,单独装订成册。2004年6月30日之前,企业(含B类企业)还要将3月31日后收齐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装订好报有关主管退税机关(A类企业应在3月31日前收齐其他退税单证,6月30日前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2004年6月30日仍没有结汇核销的业务和超过远期结汇证明规定的最后结汇期限仍没有结汇的,以及A类企业未在3月31日前收齐其他退(免)税单证、6月30日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和超过远期结汇证明规定的最后结汇期限仍没有结汇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与此同时,更正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所列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生产企业从国内免税采购的不准予提取进项税额的国内原材料进项金额。
  4、凡生产企业2003年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未按规定在清算期进行备案的,或已按规定备案但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以及没有电子信息或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不包括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电子信息不齐或核对不上情况),以及已按规定备案但在2004年6月30日生产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一律由有关主管退税机关以固定格式通知有关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生产企业在将上述范围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向主管征税机关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同时将过去该部分出口货物计算的已计入成本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再转回进项税额中。
  (四)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特别是生产企业计税离岸价格是否准确;
  4、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
  5、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抵扣额或抵减额;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计算是否准确,其中计算的“不予免征或抵扣税额”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7、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税;
  8、有关特殊政策退(免)税企业申报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9、总局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是否得到及时、准确落实;
  10、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四、清算方式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仍采取出口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填具不同时期清算表格,完成清算自查报告,与此同时将上述全部清算资料按时报送有关征、退税机关,并由征、退税机关审查复核确认方式进行。
  五、清算分工
  (一)东丽区、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所属的全部生产型出口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含特殊贸易退〈免〉税)清算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所属全部生产型出口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组织、安排、部署、推动工作;对所属企业1月10日前以及3月31日前报送清算表格以及文字自查清算报告按照国税发[1999]6号和国税函[2003]1303号[10]有关规定的审查、复核工作;按照国税函[2003]1303号[11]规定的口径及有关填表要求和报表时限完成有关清算快报和清算汇总报表的填报以及清算报告的报送工作(东丽区、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报送上述报表时间可延长到1月16日)。
  (二)其他各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对其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含保税区生产企业)
  200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组织、部署、审核(重点为免、抵税)、清算快报及有关报表汇总和文字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的部署工作。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外(工)贸企业、非生产型的特殊贸易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全部组织、复核、汇总工作,同时负责复核除东丽区、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区、县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和最终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汇总报告工作。
  (四)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保税区贸易企业清算会议的组织、清算报表和清算报告的收回,以及简单的报表逻辑关系审核、报表汇总、清算文字说明工作;与此同时,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其清算安排、部署以及清算报表的全面审核、汇总和文字报告工作。
  (五)河东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承担国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销售计划的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计划内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免、抵税情况进行清算,但不需要填报有关清算报表,清算结果须于3月31日前以详细文字报告形式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六、清算报表的填报方法和上报时间
  (一)生产企业须在初步清算的基础上,据实填报本通知所附附表4、附表7-1、附表9各一式两份,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到主管征税机关。主管征税机关经过复核没有问题后,汇总填报附表1,连同生产企业报送的附表4、附表7-1、附表9各一份,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东丽区、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报送时间可延长至1月16日)。
  2004年3月31日前,生产企业必须在进一步按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算的基础上,重新填写附表4、附表9以及附表11-1,附表12各一式两份,并书写完整的文字清算报告,报主管征税机关。清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性质,出口主要产品,出口主要国别,当年出口额,当年退税出口额,当年及以前年度应办理的退(免)税额、已申报的退(免)税额、已审批的退(免)税额、已申报尚未审批的退(免)税额,至2004年1月10日尚未申报并已备案的退(免)税额,退关、退运、涉嫌骗税等货物应补征及已补征税款金额,未在规定期限收齐单证或超过6个月未申报退(免)税应补缴及已补缴税款金额,其他情况应补缴税款及已补缴税款,清算发现的其他主要问题,有关问题涉及多(少)退税金额,整改措施,等等。本次填报报表若与1月10日报送报表有差异的,必须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若企业弄虚作假,报送数据失实,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主管征税机关应在全面审核生产企业报送清算报表和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着重审核生产企业两次报表之间的差异,如有异意或经审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情况,应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审查、清算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汇总所属企业清算报表,填报附表2、3、4、6-1、13,书写清算报告,连同企业第二次报送的清算附表4、9、11-1、12各1份及清算报告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东丽区、西青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于4月16日前完成上述全部工作,并同时将上述有关汇总后的报表和报告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外(工)贸企业须在初步清算的基础上,据实填报本通知所附附表4、附表7-2、附表8各一份,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004年3月31日前,外(工)贸企业也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进行全面清算,并按全面清算的内容重新填写附表4、附表8以及附表11-2、附表12各一份,同时书写文字清算报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清算报告的内容除不包括“未在规定期限收齐单证或超过6个月未申报退(免)税应补缴及已补缴税款金额”情况以外,其他内容同于生产企业。
  (三)保税区贸易企业须将填报的附表4、附表7-2、附表8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保税区国税局,经初步审核逻辑关系并汇总填报附表1后,连同企业填报的附表4、附表7-2、附表8,于1月15日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保税区贸易企业的全面清算工作和填表以及书写清算报告工作同于外贸企业。但保税区贸易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重新填报的附表4、8以及附表11-2、12和清算报告报送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由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报表逻辑审核后,汇总填报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6-2、附表13,简单说明应参加清算的企业、实际完成清算的企业以及相关问题后,连同企业填报的附表4、8、11-2、12,于4月5日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清算,由开发区国税局比照其主管生产企业的清算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和安排。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分别填报附表4和附表7-2、附表12(有关情况可在相关栏目或备注栏以文字直接注明),开发区国税局分别不同上报时间汇总填报在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13中。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在严格审查,确保清算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全面汇总全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并于2004年4月20日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各清算报表填报方法和口径,详见附件: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附表填表说明。
  各单位清算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联系。联系电话:综合科,88370908、88370909;信息室,88370910;审核一科(负责外工贸企业、保税区贸易企业),88370925;审核二科(负责生产企业),88370926。

相关附件:
附表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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