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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工总字[2010]1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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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种,实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规范运行,经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征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统一使用《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三条 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有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四条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黔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五条 实行财政统一计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六条 新增加或注销的缴费单位,由同级地税机关负责按月(季)提供给同级工会,经同级工会审核确认后,返回地税机关进行新增和注销缴费单位维护。
  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七条计提标准:各缴费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及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行业平均月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第八条 代收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缴纳工会经费,已经执行2%后全额代收或有条件实行2%全额代收的地区,可以实行2%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全总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缴纳工会经费;全总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缴纳工会经费。
  第九条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执行,在未建立工会组织之前,上级工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建会筹备金,并按照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同时对建会筹备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报缴纳及上解下拨
  第十条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采取税费同步征收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在季末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在缴纳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旧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第十一条 申报:各缴费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计算该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并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统一使用地税系统纳税申报表)。不能如实提供申报资料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代征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对在申报所属期内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应履行申报义务,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在补发职工工资时,补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第十二条 解缴: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开具《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缴费单位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到开户银行缴费,按照工会隶属关系,地、县两级缴费单位缴入市(州、地)“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账户;省产业工会所属缴费单位缴入省产业工会“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账户;全总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缴入省总工会“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帐户。各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将各缴费单位在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归集到“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账户。
  第十三条 上解和下拨:各级工会对收到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仍然按照原规定渠道和比例办理上解和下拨。
  第十四条 各征收地的地税机关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开具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料,提交同级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备查,同时报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开户银行核对。各征收地的开户银行在征收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实际缴入“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同级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核实,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必须在收到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在扣除税务代收工作经费后办理有关上解、转拨工作,同时,各级工会负责将审核确认的应缴未缴和欠缴的单位提交同级税务机关核对。
  第十五条 各级总工会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缴入各级几“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账户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数额,提取应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分别于第兰个征收期和第四个征收期结束后的巧个工作日内支付各级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对代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入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缴费单位以开户银行返回的《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记帐联,作为工会经费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全年缴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按月缴纳,同时报上级总工会备案。
  第五章 对帐和退付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在每月和年度终了后,应报送工会经费月度收入情况表和工会经费年度收入情况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开户银行留存,一份交同级地税机关核对,一份交同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除按时报送月报外,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工会经费收解情况表》,逐级分类汇总后,报送上级总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地税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困误征、错征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同级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擞的工会经费,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各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黔府办函[2009]43号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会经费申报、拨缴等工作,加强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总工会要及时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徽费单位相关基础数据的最新变化情况,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对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经费足额征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在申报所属期内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地税机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查出的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按欠缴金额,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由所属上级工会按《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进行催缴。催缴无效的,由所属工会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各开户银行要按季(月)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装订成册,并做好电子备份,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入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地、县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制定的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贵州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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