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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3]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4
实施时间: 2003-11-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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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企业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由主管地税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分局制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审批并制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由各地税分局自行打印;《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自开票纳税人”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及“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章由市局统一制作,近期下发。“开票人专章”市局指定纳税人统一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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