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3]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8
实施时间: 2003-7-28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全市各有关出口企业下发了《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所辖出口企业,为办理年检手续的尽快办理。
  附件: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通(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但由于今年春季受“非典”侵袭,对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现就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3年6月30日延长至2003年8月31日。
  二、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具体办理方法依《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鉴手续影响新电子户管库的建立,进而影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等一系列工作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2003年7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 财驻苏监[2009] 2009/12/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 大国税发[2007] 2007/4/10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会员年检公告 云会协[2008]30 2008/4/21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2004/3/18
关于天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2000-2001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 会协[2002]53号 2002/3/4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财会[2001]1069 2001/9/1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津财企一[2003] 2003/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云国税函[2003] 2003/7/17
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2007年度银行账 2008/9/10